1.宜蘭縣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申請書乙份。
2.合法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一份(依據建築法之規定,建物使用類別應依據使用類別(變更)使用,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F1【醫院】、G3【診所】,倘非為規定之使用類組,可參考本府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或至縣府建設處-建管科(03-9251000轉1331)詢問或辦理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別,以符合建築法規定)。
3.醫(事)療機構平面圖。
4.醫(事)療機構位置圖(路線圖)。
5.醫院設立許可之函件(診所、醫事機構免付)
6.負責人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7.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醫師證明文件(專科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診所)
8.負責醫事人員服務年資證明(以執業登記為限)。
9.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無則免)。
10.公會證明
11.負責人二吋相片二張,一吋照片一張。
12.繳交規費:診所1000元(含其他醫事機構)、醫院100床以下1500元、醫院100床以上2000元。*負責人:300元(執業執照)。
*備註:負責人之執業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
本申請案需派員實地查證後再核發開、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