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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變更登記申請
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醫政科
 電  話:9322634轉1221
 承辦人員:楊麗珠
辦理依據及法規
1.醫師法第十條。
2.醫事檢驗師法第十條。
3.物理治療師法第十條。
4.職能治療師法第十條。
5.醫事放射師法第十條。
6.心理師法第十一條。
7.呼吸治療師法第十一條。
8.語言治療師法第十一條。
申辦說明
親自或委託

備註:
應先先至公會辦理更正後領表填寫再送衛生局辦理。
應備證件
1.登記人員變更申請書乙份(貼照片一張)。請向所屬各公會索取表格或上網下載申請表格

2.離職證明書(變更場所者需檢附)。

3.到(在)職證明書。  

4.繳回原核發醫事人員執業執照。

5.申請人自行檢附信封袋乙個寫申請者姓名(內裝身分證影本並檢附兩吋照片二張其中一張浮貼於申請書、執業執照費300元整)。

6.醫事人員證書正本。

7.換發執業執照除須檢附前揭一、四、五、六項規定事項外,另附繼續教育學分證明影本及完成繼續教育學分聲明書(放射師士、醫檢師生、呼吸治療師、心理師)。

8.執業執照遺失補發檢附前揭一、三、四、五、六項規定事項外,另附切結書。

9.人員資格變更(如放射士變更為放射師)則須檢附前揭一、三、四、五、六項規定事項。

10.變更姓名者須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更改醫事證書姓名後,檢附前揭一、三、四、五、六項規定證件。
交付方式(領件方式)
親領,郵件
處理時間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