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蘭縣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乙份。
2.醫事機構變更負責人、地址遷移時視同重新開業,準用於開業申請之規定。
3.繳回原發開業執照正本。
4.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需辦理結存繳回(洽食品藥物管理科)。
5.門牌整編時換發開業執照:需繳交門牌整編證明文件、繳回原開業執照、負責醫師相片二張(若未更新開業執照無需繳納規費及相片)。
6.申請增加、刪減科別或病床數:增加登錄開業執照科別時請檢附增加登錄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增減病床數時,請提供原病床配置圖(若為醫院請提供病床醫護人力足夠之證明);(若未更新開業執照無需繳納規費及相片)。
7.變更機構名稱者:請備封袋裝入負責醫師『相片三張』、『診所規費1,000元(醫院2,000元)』,機構所屬人員均需更換執業執照,每人需加收規費300元及照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