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時間:
1.駐點服務: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外展服務: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服務地區:以宜蘭縣為限。
1.駐點服務:宜蘭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館(宜蘭市同慶街九十五號)。
2.外展服務:依申請地點而定。
(三)申請人或單位應於活動前七日提出申請,本處應於接獲申請三日內回覆申請
結果,若申請服務項目內容有任何變動,應提前告知本處(至遲於原申請服
務時間前一工作天通知)。
(四)長期、涉有商業利益或行為及機構、團體內部會議之申請,本處不予受理。
(五)服務結束申請人(單位)應填寫「手語翻譯服務意見回饋表」(如附件二),手
語翻譯人員則應填寫「個案服務紀錄表」(如附件三),一倂繳交本處存檔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