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師開業證書核(換)發及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
2.印模紙乙份。
3.建築師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應附正本校對)乙份。(建築師為外國人者,應提 供護照或居留證正、影本代之。)
4.建築師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五張(三張自行黏貼於開業申請書上)。
5.建築師證書正、影本各乙份。
6.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乙份。
(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7.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證明經法院公證之公證書(檢覆考試及格者免附)。
8.檢附承租契約正本(如無承租行為者,請檢附屋主同意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建物登記 謄本正本,如係建築師本人所有,免附承租契約等證明文件,但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 簿謄本。
9.合作經營契書(個人執業建業師免附)申請自擬,無經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