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乎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辦理初選
(每校至多一名,另設有特教班學校得依所設國中小身心障礙特教班級數增加名額),填妥申請表
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規定申請期限內逕送本府教育處。
A、上學年度在學成績證明乙份(包括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
國中一年級學生以小學六年級成績為準,國小一年級學生免繳。
B、級任教師(或導師)推薦書乙份(應敘明學生之個性、品行、在校學習與家境情形)。
C、家境清寒證明(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免稅證明,不限一件)
(免附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D、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公私立醫院之障礙程度證明書或本縣鑑輔會特殊兒童名單文件乙份
(應載明障礙類型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