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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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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地政處用地科
受理電話 (03)9251000轉1111~1126
辦理依據及法規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為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所明定。
申辦說明
1.現場辦理或委託辦理
2.郵寄
3.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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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自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
應備證件
一、一併徵收申請書(向縣府地政處領取或逕行下載檢附)
二、委託書(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時檢附)(向縣府地政處領取或逕行下載)
三、委託人印鑑證明書(自行檢附)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自行檢附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
繳費說明
交付方式(領件方式)
處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