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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學歷驗證(換發同等學力證明)
承辦單位
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電話:9251000  
分機:2679
辦理依據及法規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暨學歷檢覈採認作業要點
應備證件
1.大陸學歷證明申請表。
2.學歷證件正本。
3.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或歷年成績證明)之公證書。
4.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正、影本。
5.國民身分證及或居留證正、影本。
6.二吋相片2張。
交付方式(領件方式)
不需領件
處理時間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