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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槍枝執照
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保安科
電  話:(03)9364084、(03)9325147轉2052
承辦人員:吳雅玲
辦理依據及法規
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辦理
申辦說明
現場辦理或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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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漁槍:
一、經許可購置槍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7日內由機關 (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持向機關 (構) 、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

二、查驗完竣後應於1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原住民、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漁槍:
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漁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 (所)分駐 (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15日內核復;經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1個月內自製完成或持有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逾期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應備證件
漁槍            
一、申請書3份。
逕向所轄派出所或分局索取填寫並依規定覓保及辦理對保空白申請書(A3報表紙)(P100601)申請書填寫範例(A3報表紙)(S100601)
二、原領槍照或槍枝來源證明。       
三、進口憑證或槍枝查驗證購置發票。
四、本人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6張(機關團體免繳)。

原住民、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漁槍:
一、申請書3份。
        (逕向所轄派出所或分局索取填寫並依規定覓保及辦理對保)   
二、本人最近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6張     
三、身分證明(原住民附戶口名簿影本、漁民附船員手冊、船員安全手冊、船公司契約書)
繳費說明
自衛槍枝、漁槍執照工本費新台幣60元。
原住民自製獵魚槍執照工本費新台幣30元。
交付方式(領件方式)
親領
處理時間
一、派出所2天。 二、分局3天 。三、警察局7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