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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防暴網等執照申請
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行政科
電  話:(03)9325147轉2042
      (03)9364080
承辦人員:陳思翰
辦理依據及法規
1、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辦理。
2、依規定持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者,應隨身攜帶警械執照,並注意保管,如有毀損廢置,即報告
      當地警察分局;警械執照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
3、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不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
      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時,應將原許可文件,送由當地警察分局轉警察局註銷及繳回警械
      執照,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自行銷毀並報請本縣警察局監毀。
申辦說明
1.現場辦理或委託辦理
2.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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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申請程序:僱 (任) 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
                 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等得向本縣警察局申請購置警械許可後,核發警械執照。
應備證件
一、申請人檢附申請(具結)書(內附使用人名冊:含職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    證號、戶
         籍所在地、擔任工作、服務處所)。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
三、許可廠商產品圖示及許可廠商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2吋相片3張。
五、製造商及經銷商許可函、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式3份。
繳費說明
免繳費。
交付方式(領件方式)
郵件
處理時間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