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閒農埸籌設申請書。(本府農業處)
空白申請書(A4規格)
二、休閒農埸經營計畫書(本府農業處)
休閒農埸經營計畫書 (A4規格)
三、土地使用清冊(申請人自行檢附)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申請人自行檢附)
五、最近三個月地籍圖騰本。(申請人自行檢附)
六、土地使用同意文件併附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以比例尺1/25000的地形圖縮圖繪製;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得以其他足以表明位置之地圖繪製)
八、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以比例尺1/2500的照片基本圖縮圖或地籍圖縮圖繪製,休閒農業發展資源之相關計畫亦應一併標注)
九、現有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免附。(合法文件明細表,如附表二)
十、各項設施計畫表。(如附表三)
十一、設施構想規劃配置圖(除設施外,並需註明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之利用區位及使用規劃);有分期者應依分期規劃構想,以顏色文字及文字標注以資識別
十二水權證明文件(申請人自行檢附)
十三、用排水計畫 (申請人自行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