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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登記
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農業處畜產科
承辦電話:03-9251000轉1531~1539
應備證件
一、畜牧場登記申請書。
二、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牧場座落位置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五、畜牧場位置及畜牧設施配置圖。
六、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七、土地或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文件。
八、土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同意函。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者,應檢具「排放許可證」或「環保單位或認可代檢測機構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或「無排放水畜牧場會勘簽章」。
交付方式(領件方式)
不需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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